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后,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前,负责人变更的,原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作出的原许可决定即失效。新任负责人必须重新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