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指定十分之二以上人员专门负责维持秩序,负责人及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带明显标志。佩带标志的样品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