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集会、游行、示威的具体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