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机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交通拥挤路段或者职工上、下班的高峰时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路线与参加人数不相适应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获许可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地点、路线的同一时间内,有重要国事活动或者有其他重大活动的;

(五)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途径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者其他市政建设的;

(六)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