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不得假冒、盗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