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为了维持秩序,集会、游行、示威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一)国家机关;(二)军事机关;(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四)银行、水源地、电厂、煤气厂、通讯等公共事业单位和重要设施;(五)其他需要设置临时警戒线的单位和要害部门。临时警戒线分为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隔离墩、警戒带、警戒绳、警戒栏和警戒标志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