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参加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器械和物品;
(二)不得强占、损坏公共设施和侵占公私财物;
(三)不得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四)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五)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条幅;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决定采取没收、收缴等必要手段强行排除,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和违法犯罪分子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