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的;(二)发生火灾事故的;(三)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的;(四)遇有其他不可预料情况而使游行无法进行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