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8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8月3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8月31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6月27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旅游、快递物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产业、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鼓励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经批准后的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辖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改造。
第三章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废玻璃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非居民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废杀虫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配置、统一编号。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单位和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并依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误时投放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误时投放点。
(一)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二)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密闭,保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配合收集、运输单位做好收集容器的清洗工作;
(三)餐厨垃圾从产生起十二个小时内交给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垃圾的实际情况相符。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区(县级市)处理”模式进行管理。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一)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所产生的污水按照国家标准处理后排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告。
(一)按照协议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保持收集、运输作业区域环境整洁;
(三)配备密闭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保证相关功能和设备正常使用,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从事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处理的单位发现接收的垃圾有数量较大的有害垃圾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有害垃圾的来源,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置。
(一)保证配备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及设备运行良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协议的约定接收和处理厨余垃圾;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厨余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处理过程中的废渣、废水等应当形成产生和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四)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处理设施的性能和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纳入台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建设、设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