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类别、数量信息,并与上级生活垃圾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