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