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配置和日常管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配置、统一编号。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