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