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或者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