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区域,家庭和个人的厨余垃圾通过沤肥等方式就近就地处理利用。年例等产生厨余垃圾较多的重大节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转运厨余垃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