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在转运站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