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