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