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废玻璃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非居民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废杀虫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