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旅游、快递物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产业、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鼓励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