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6月26日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农贸市场建设用地需求。
经批准实施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本条例施行前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逐步升级改造;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结合城乡建设、旧城改造逐步调整。
与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农贸市场应当与开发建设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土地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原权属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农贸市场承接经营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摊点、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制定措施鼓励、引导商贩进入农贸市场和其他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对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支持智慧市场建设。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的无市场开办者管理服务的农贸市场,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相关单位履行市场开办者责任。
(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建立场内经营者信息档案;
(二)建立经营秩序、环境保护、市容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信用分类等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治安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人员;
(三)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市场开办者及其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
(四)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用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合格;
(五)按照产品种类合理设置交易区,设置分区标识,实行生熟、干湿分区销售;
(六)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对无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但自产食用农产品除外;
(七)设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不合格产品处置台账;
(八)设置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确保市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九)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清除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定期清掏污水管网,对农贸市场公共厕所进行保洁,保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洁;
(十)制止占用公共区域经营、违规停放车辆等行为,保持通道畅通;
(十一)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十二)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十三)加强市场内设施设备维护,保持设施设备完好;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信息,应当在商位显著位置或者市场开办者指定位置公示;
(二)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三)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销售应当检疫、检验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明显位置公示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五)销售物品陈列整齐有序,不得有违规占道经营以及其他有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六)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按照消防安全要求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使用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品的,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口罩,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除货物装卸车和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外,机动车不得驶入农贸市场经营区域。允许进入农贸市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