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定不低于市场经营面积15%的区域,作为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租赁费。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服从管理,保证销售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摊点、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制定措施鼓励、引导商贩进入农贸市场和其他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