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终止经营。确需终止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通知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农贸市场承接经营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