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