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贸市场的活禽屠宰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设立活禽屠宰点。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