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为主的集中、公开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