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依法承担农贸市场管理主体责任。市场开办者委托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服务的,对该机构依照委托实施管理服务的行为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例施行前的无市场开办者管理服务的农贸市场,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相关单位履行市场开办者责任。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