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规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