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规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