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标准。农贸市场未按照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条例施行前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逐步升级改造;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结合城乡建设、旧城改造逐步调整。

与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农贸市场应当与开发建设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