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