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9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较大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电力生产、精炼石油产品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当一并提交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
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可以一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步审批。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排污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完成;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信息;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六)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七)工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八)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隐患排查等要求;
(十)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十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十二)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十三)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要求;
(十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环境管理要求;
(十五)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以及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为严格排放浓度的,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优化排污许可证副本格式。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信息化标识牌,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排污单位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与验收情况纳入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使用、维护监测点位,保障监测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需的条件。
排污单位可以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
按照规定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九十日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相关区域、流(海)域的重点污染物,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者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排污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等。
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监督管理、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银行贷款、融资等的参考依据。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的;
(二)监测点位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