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相关区域、流(海)域的重点污染物,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者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排污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