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的;

(二)监测点位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