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