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应当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排污登记管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认登记无效,向社会公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