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信息化标识牌,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