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当一并提交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

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可以一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步审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