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