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