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一)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与验收情况纳入执行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