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
- 制定机关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8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4月25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治理、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确定工作人员,办理爱国卫生事务。
个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提高健康素养水平,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车站码头、集贸市场、校园周边、旅游景点、小餐饮店、流动摊贩等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集贸市场内经营畜禽的,要建立活禽管理制度,具备相关动物防疫条件,做好清洁消毒。
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向师生提供的膳食、饮用水、餐饮用具以及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加强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保健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视情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和防控等工作。
火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按照配置规划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自动体外除颤器正常工作。
人员聚集以及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配备预防控制设施,开展预防控制活动,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个人应当自觉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做好居住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规范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辖区内爱国卫生组织的监督管理。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健康知识,传播健康文化,加强对公众健康素养的监测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相关防治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病、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和指导。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对患者开展健康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向爱卫会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