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