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公共厕所、农村户用厕所等卫生设施和污水、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车站码头、集贸市场、校园周边、旅游景点、小餐饮店、流动摊贩等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