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分级督查考核等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随机抽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卫生创建情况和健康城市的建设、评价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