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证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向师生提供的膳食、饮用水、餐饮用具以及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加强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保健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视情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和防控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