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