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确定工作人员,办理爱国卫生事务。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