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爱卫会应当根据本区域病媒生物活动规律,组织指导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规范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辖区内爱国卫生组织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