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爱卫会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