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治理、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