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分阶段推广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及使用,组织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及相关急救技能培训。

火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按照配置规划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自动体外除颤器正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